9月8日,由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主办的“标准必要专利国际研讨会”在京召开。会议主题二“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FRAND)与禁令救济”讨论了做出FRAND许可承诺的标准必要专利(SEPs)权利人要求法院对侵权人发布禁令时,主要国家和地区的司法机构如何裁决等问题。该主题由北京超凡知识产权研究院院长、超凡股份常务副总裁姜丹明主持。麦斯达夫独家分享专家观点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审判长 李剑
标准必要专利在中国司法实践的演进。关于禁令的问题,事情原点在于纳入标准专利的性质是否发生了变化,专利权人与专利使用人并不是完全平等的,起码不是五五开。
世贸组织(WTO)参赞 吴晓萍
吴参赞表示FRAND计算问题是所有专利纠纷的核心。专利技术价值的计算问题,对专利权人和专利使用者来说是一个很大的挑战,对处理案件的法院审判人来说也是个挑战,价值计算始终是困扰法官的事情。
吴参赞认为在许可费的商讨中,应该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协调:
1.什么是许可合理要约和合理条件;
2.关于如何认定强制许可中合理的许可费以及如何确定企业要价是合理的;
3.如果强制许可的发放是为了纠正反不正当竞争,那这种情况的许可费应该低于正常情况下的许可费水平;
4.如果侵权事实确定,法院在进行赔偿费确定时,要考虑善意侵权和恶意侵权两种情况,两种情况费用不一样。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庭长 姜颖
随着司法的进展,此类案件数量逐渐增多,社会很关注三类案件:
1.专利权人提起的侵害利益案件。
2.垄断案件。既有标准使用人提起的垄断纠纷,也有专利权人提起的确认不构成垄断的案件。
3.专利实施许可使用费纠纷。既有专利权人提起诉讼的,也有标准的使用人提起的诉讼。
从涉及的领域看,通信领域居多,医药、司法实践的问题难点是确定不垄断和许可使用费的争议。有个问题,那就是法院能否受理要求确认不垄断诉讼,在确认不垄断和许可使用费诉讼中,任何时候都能够提起争议吗?还是必须要有些条件?个人理解:在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上,利益双方肯定会有一个协商和讨论的过程,而不能一步到法院,应该进行条件限制。
谈一点FRAND承诺的法律性质。司法实践中经常有这样的情况:往往是专利权人提起侵权诉讼之后,被告抗辩说双方已经进行了FRAND承诺,所以对许可专利使用人使用这一点是没有争议的,如果有争议,也是许可条件的争议,而不是许可关系成立与否的争议。但专利权人往往会说,我进行了FRAND承诺,不代表许可关系的成立,这只是一种要约邀请,双方达成协议才能确立许可关系的成立。
司法是如何认识的?最高法最早的认识是:仅仅参与了标准的制定就有了专利使用许可,但随着时代的发展,这种理解被推翻。个案批复不能作为裁判依据,专利权人参与了标准制定不意味进行了专利许可。关于禁令适用问题,最高法司法解释中也能看出,如果是标准使用者的过错,则下发禁令,如果是专利权人的过错,则不发禁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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